“我当时就想我一没偷二没抢,捡到这些卡反正刚好有密码,一时贪心就做了错事。”王某在法庭上最后陈述道。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分宜县某银行附近拾得一个红色卡包,内有多张信用卡,且背后均写有密码。次日,王某拿着拾得的信用卡来到服装店,凭借卡背面写的密码刷卡套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盗刷了四张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7500元。王某盗刷后,信用卡的主人李某收到短信提醒,发觉信用卡丢失并被盗取现金,遂报警。当日18时许,公安局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王某随即自动到案,并主动交出了拾得的被害人李某的卡包及卡包内的信用卡等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1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新余日报 通讯员汪玥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