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境外新冠疫情仍然严峻复杂,输入风险加大。为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相关情况线索,及时有效打击偷渡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织密织牢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防控网络,进一步巩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成效,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局面,共同守护美好家园,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的中外人员。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依法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6.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7.新冠肺炎确诊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视情每起奖励1000-3000元人民币不等;举报14日内境外入余人员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每举报1名奖励500元人民币。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违规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市公安局:0790-6498173;
分宜县局:0790-5899266;
渝水分局:0790-6200151;
袁河分局:0790-6261669;
高新分局:0790-7131023;
仙女湖分局:0790-6855836。
新余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