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在那天走进镇政府,向妇联工作人员举报父母“逼婚”,第二天,17岁的少女张某便会和邻村男子“结婚”。后来,张某给母亲打了一通电话,但母亲在电话中仍未原谅她。
记得一位婚姻法老师说过这样一句话:“法不入家门”——很有“中国传统”的“法谚”。
被逼婚不得已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未成年少女,还要去请求父母的“原谅”,这样的“原谅”还求之不得,真是让人唏嘘。家庭,对于我们而言是人生的港湾、生命和情感的归宿。在如此温馨的家庭氛围中,我们可能不会想起“冷冷”的法条。但现在我们不得不说,法不但要走进我们的家门,还要很好地“住下来”。
“法入家门”具有现实必要性,因为法是弱者的保护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家庭模式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既是我们生活的港湾,又可能带给我们伤害。诚如著名心理学家武志红说的:“也许中国家庭内隐蔽的问题之多,情形之严重,根本不在我的预料之内。”与“17岁少女被逼婚”相比,严重家庭暴力更是屡屡见诸公众视野,更不用说近期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杭州杀妻案”等恶性案件了。这些现象若不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弱势家庭成员的基本人身权利可能随时面临威胁。
“法入家门”具有价值引领意义,因为法是温馨和健康家庭生活的指南。您可能会说:上述极端事件在数亿中国家庭中毕竟占比极小,“法入家门”会不会影响家庭成员的融洽情感?这里面可能有您对“法”的偏见了。几千年来,我国传统管理模式是“德主刑辅”,规范家庭关系主要靠的是“礼”。现在,传统“礼”的功能大部分被民事立法取代。我国民法倡导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相互忠实的婚姻关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这些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只有通过很好的法治宣传走进千家万户、走进人心,而不是仅仅在纠纷出现后出来定分止争,其巨大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建议我们的法治宣传工作更多地立足于正面价值引导,而不是把重点仅仅放在“财产分割”的具体纷争中。当然,引导容易流于空泛,这就需要我们创新宣传方法,创造好的作品,移风易俗。如上个世纪中叶的《刘巧儿》《小二黑结婚》等优秀作品,潜移默化了好几代人。
“法入家门”,还需要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徒法不足自行,家庭类纠纷的解决尤其如此。例如,广东省近日通过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该《办法》明确,网络侵害、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等为家庭暴力;还明确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这些富含新意的规定,如果离开了基层组织乃至邻里的监督、协调与帮助,很容易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