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2月25日电 (记者 胡远航)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25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详解条例内容,并就部分引发社会热议的条款予以回应。
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已由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共9章60条,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与报告、医疗救治、涉外管理与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介绍,新修订的《条例》除了保留原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强化新形势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控体制机制;强化艾滋病预防控制,对不同人群采取相应的综合干预措施、高危人群管控、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扩大检测范围等进行规定;强调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突出艾滋病医疗救治;并新增艾滋病“涉外管理与服务”章节,体现云南特色。
《条例》明确,校(院)长是学校(院)防艾知识和性健康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组织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艾滋病疫情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为公民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
此外,结合云南边境线长、便民通道多、边境地区跨境艾滋病防控工作难度大的事实,《条例》新增艾滋病“涉外管理与服务”章节。明确规定,涉边婚姻家庭中的感染者和病人,经医疗机构评估后,可以参加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母婴阻断服务;合法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本人愿意并经医疗机构评估后,可以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母婴阻断服务;在口岸和边境通道逐步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等。
值得一提的是,当日的新闻发布会,还就引发社会热议的《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进行详解。这一条款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处处长黄旭东表示,这一条款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并不冲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只是禁止公开信息,单独告知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性伴侣不应错误地理解为“公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也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针对《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组织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引发的“个人被检测出艾滋病阳性是否会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担忧,云南省卫健委副主任陆林回应:《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入托、抚养、赡养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且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指定专人告知本人,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