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12月23日电 (张慧斌 廖文瑞 记者李韵涵)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消息,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图为庭审现场。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4日起,孙某坡指使陈某刚、王某华等人驾驶江苏牌照罐车,将10罐车废液从江苏省昆山市装运至峡江县,由峡江籍被告人陈某平、肖某斌接应指引,将废液倾倒于巴邱镇连陂村。2020年5月25日,峡江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查获倾倒的废液,经称重为183.56吨。另查明,孙某坡等人以同样方式将6罐车废液倾倒于峡江县罗田镇眼头村水塘。
经检测,上述倾倒的废液所测指标中的无机氟化物、总铬、镍、砷超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确定危害成分质量浓度限值,为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陈某刚、肖某斌、王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83.56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组织、指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