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昌12月23日电 日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4日起,孙某坡指使陈某刚、王某华等人驾驶江苏牌照罐车,将10罐车废液从江苏省昆山市装运至峡江县,由峡江籍被告人陈某平、肖某斌接应指引,将废液倾倒于巴邱镇连陂村。
5月25日,峡江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查获倾倒的废液,经称重为183.56吨。另查明,孙某坡等人以同样方式将6罐车废液倾倒于峡江县罗田镇眼头村水塘。
经检测,上述倾倒的废液所测指标中的无机氟化物、铬、镍、砷超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确定危害成分质量浓度限值,为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陈某刚、肖某斌、王某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组织、指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是江西省今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第一案。(时雨 张慧斌 廖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