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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大面积林地被强制行政处罚

2019-12-10 10:01 新余日报    阅读:14258 

今年9月上旬,分宜县人民法院对分宜县林业局申请执行的一起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作出裁定:由申请执行方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平限期三个月内将非法改变用途林地补植复绿,恢复原状;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林地按每平方米10元价值罚款24.1万元。

9月上旬,分宜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县林业部门作出此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仔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日起,被执行人王某平承包分宜县某村庄地名“坳上榨下”山场开采取石,随后,擅自在采石场附近铺路和采石,当年9月被县林业部门查获。经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未取得林权使用证书的情形下,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6.15亩,折合24100平方米,且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有关条款。此后,县森林公安局对王某平非法占用林地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今年1月底侦查终结,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机关同意县林业部门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不起诉。县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县林业部门对被执行人王某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王某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及催告书后,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执行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依照国家《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有关条款,县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据悉,县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后,被执行人王某平认罪态度尚好,履行被执行义务,且正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毁损林地补植复绿。(新余日报 通讯员黄兴国 周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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