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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野生动物营造温馨家园 ——对几起非法狩猎案件的透视

2019-12-03 09:08 江西日报    阅读:10630 

“‘石蛙’在我们山里很常见,以前经常抓,我真不知道这是违法。”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年过六旬的老农朱某在法庭上这样陈述。经审理,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朱某罚金1500元。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省各地纷纷出台禁猎规定,因抓“石蛙”等野生动物而触犯法律被判刑的案例时有发生。为什么以前抓“石蛙”等野生动物“没事”,而现在抓却“有事”?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抓了几只蛙 犯了一次罪

2018年12月,分宜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规定全县区域为禁猎区。今年8月7日晚,朱某在大岗山抓捕野生“石蛙”9只。朱某抓获的“石蛙”学名棘胸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鉴于朱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分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朱某罚金1500元。

近年来,因为“不知道是违法的”而抓捕棘胸蛙,触犯法律的案例,时有发生。今年4月25日晚,黎川县两名村民在乡下抓获野生“青蛙”13只,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这13只“青蛙”为棘胸蛙。近日,两人被黎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各1万元。2018年7月19日晚,横峰县葛源镇黄溪村两名村民在新篁办事处黄山公益性林场阳山分场附近的山沟里,抓捕野生“石鸡”24只。当天凌晨,两人被横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两人所捕获的“石鸡”为棘胸蛙。今年5月,横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人以非法狩猎罪各判处罚金2000元。

过去是名菜 现在禁抓捕

据介绍,“石蛙”有“百蛙之王”美誉,营养价值较高,肉质鲜美,市场上价格较贵,在铜鼓、庐山、都昌等地,“石蛙”甚至成为一道名菜。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铜鼓、弋阳、安福、全南、都昌、修水、湖口、瑞昌、井冈山等地相继出台禁猎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和禁猎范围内,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加大普法宣传 共建生态家园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明告诉记者,过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例较常见。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如今,许多人都知道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法的,但并不清楚猎捕青蛙、麻雀等常见野生动物也是犯法的。“近年来,许多地方划定了禁猎区,一些以前可以猎捕的野生动物,现在只要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进行狩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即为非法狩猎,这也是近年来非法狩猎案例增多的原因。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普法力度。”

王辉明介绍,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蟾蜍、野鸡、野兔和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非法狩猎如果涉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王辉明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分宜县人民法院法官说,我省生态环境良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但少数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让更多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牢牢树立起生态保护理念,并真正将这种理念根植于心中,落实到行动上。(江西日报 记者 曹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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