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等十四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各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其他十三名被告人十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且均并处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经营班车线路、分宜县某客运公司及承做工程,初步积累经济实力。自2008年起,被告人林某某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通过操纵村“两委”换届选举成为分宜县某村村干部,并利用其村委主任、村支书的社会地位、职务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聚集被告人李某某等其他村干部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逐步形成以林某某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自2008年以来,通过串通投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入股矿山企业、开办公司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一部分用于组织者、领导者个人债务、投资及挥霍等方面,一部分用于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和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团伙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邹瑞华
来源:分宜检察
编辑:曾亚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