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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黄某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2020-01-23 10:24  阅读:1543 

2019年12月31日下午3时,分宜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黄某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组织、领导者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某甲等6名骨干成员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至十四万元不等;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欧阳某某等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七万元不等。

分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较早混迹于社会,自2006年左右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李某甲、欧阳某某、罗某、艾某某、钟某丙等社会闲散人员结识后,便被被告人钟某甲等人认作大哥,至2007年10月与被告人钟某甲及罗某等人打砸蓝天网吧之后,至2009年被告人黄某某出狱以来,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以黄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钟某甲等6人为骨干成员、其他18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组织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由此不断发展壮大。该组织自成立以来,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入股铁矿运输业务、土方工程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该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除用于组织者、领导者个人挥霍外,还被用于组织成员的吃喝玩乐、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经济资助、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抚慰金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面。该组织为扩张组织势力,增强组织威慑力,攫取经济利益,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犯罪18起,涉及罪名6个,还有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收取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共造成重伤1人、轻伤5人、轻微伤4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该组织利用其威慑力,对被害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强收保护费,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公然使用刀具、铁棍等工具作案,多次在餐饮、娱乐行业滋扰生事,扰乱餐饮、娱乐行业的正常经营,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操纵浒塘等地的赌博行业,形成重大影响。

分宜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博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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