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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规领取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原创 2021-09-17 17:31 分宜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1438 

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持对违规、欺诈骗保行为的持续震慑,按照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我县决定自2021年9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规领取、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欺诈、瞒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包括:

(一)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在15日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隐瞒不申报终止手续、且继续违规领取待遇。

(三)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即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每人只能领取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四)服刑人员隐瞒服刑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或者服刑期间领取养老金。

(五)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

(六)提供虚假死亡或火化证明,违规领取养老待遇以及丧葬费、抚恤金。

(七)冒名顶替参加待遇资格认证,违规领取养老待遇。

(八)存在其他欺诈、瞒报、冒领行为的。

二、法律规定和责任追究

为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打击欺诈瞒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国家出台了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欺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我县将开展欺诈瞒报冒领社会养老保险金专项整治工作。对逾期不报、拒不配合的,要依法依规移交人社行政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特别是对存在明显故意、态度恶劣、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要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存在本通告第一条所列情形的,请于2021年11月底前抓紧时间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事项。对于家属积极配合并在专项整治期间主动办理手续、退回养老保险金的,不再行政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死亡人员,还可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或者供养人员未按时参加资格认证、养老金被停发的,请抓紧时间通过江西人社手机APP,老来网手机APP、赣服通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对于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实行预约上门年检,认证成功后可于次月恢复待遇发放。

(三)今后,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全部通过手机APP进行,认证有效期一年,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一定要按时认证,避免影响待遇发放。

(四)今后,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含供养人员)去世后,亲属必须在15日内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终止手续,核算并领取相关待遇。逾期不报的,将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欺诈瞒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联系和举报电话:0790-5880912  0790-7139013 0790-5881634

                                              分宜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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