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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就能“买”爱情 脱单便利店卖的究竟是什么

2021-09-12 10:07 成都商报   房家梁  阅读:312 

  3元就能“买”爱情 脱单便利店卖的究竟是什么?

脱单便利店墙上的“脱单胶囊”

  爱情不是你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多年前流行的《爱情买卖》,也让不少人思考爱情究竟是否能够“买卖”。

  近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成都开了一家“脱单便利店”,掀起“爱情买卖潮”,在这里,爱情不但能买卖,价格还不贵,3元就能“买”到爱情。

  当代年轻人拒绝父母带简历去人民公园,转头却花钱把个人信息留在“脱单便利店”,这家店,究竟卖的是什么?

  便利店生意火爆

  一月撮合5对情侣

  9月10日,走进位于成都富力广场的脱单便利店,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最先看到的就是占据了一整面墙的“脱单胶囊”。见到有人进来,工作人员热情介绍道:“蓝色瓶子是男生信息,粉色瓶子是女生信息,花29.9元投放服务费就可以将自己的信息存放在胶囊中,花3元就可以拆开胶囊获取别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便利店老板姓施,人称施兄,这位1996年出生的男生自称是“新时代月老”。施兄告诉记者,脱单便利店是今年8月14日七夕节当天开的,第一个客人是一个女生,路过就进来留下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生意很火爆,现在开店接近一个月,店内已经有1000多条信息,女生信息偏多,和男生数量比大约是6比4。平均每天都有近百人来‘买’信息,周末更是爆满,全都是来找对象的。”

  在脱单便利店里,施兄看到了很多有趣的故事。有一对情侣闹矛盾分手,男方就来便利店留下了自己的信息,放在胶囊里。“他还专门发了朋友圈,大概意思就是反正现在也单身了,就来脱单便利店找对象。女方看到了这条朋友圈,冲到我们店里,问她男朋友的胶囊在哪,她要买断。”

  有的客人来店里很大方,摆明是来找对象的,但有的客人不太好意思。有一次,同寝室的4人一起来到店里,但都没有人写信息,说这个事无聊,只是进来逛一逛,“但之后几天,他们都分别来店里留下了个人信息。”

  施兄告诉记者,目前通过脱单便利店撮合了5对情侣,“严格来说是6对,只是其中一对分手了。女方是1994年的,男方是2002年的,可能是年龄差距太大发现不合适。”

  有“单身狗”专注找对象

  也有人专门来考察“钱途”

  店内共有三面胶囊墙,分别为00后、90后、80后的胶囊信息。胶囊外部写着工作地点、出生日期、理想型等简单的信息,购买后便可看到里面的详细信息。

  记者花15元,在90后墙上购买了5个蓝色胶囊。打开胶囊,里面有一张脱单小纸条,记录有个人情况、自我简介、择偶标准等信息。记者通过对方留下的微信号,加上了这几名男生的微信。

  不愿透露姓名的赵先生告诉记者,他是看完电影下楼时发现了这家店。赵先生今年25岁,用他的话说是一名“老单身狗”。以前也相过亲,但他认为脱单便利店的形式更适合年轻人,“接触的人更多,也更能匹配到符合条件的女生。”

  通过脱单便利店他已经加了9个女生的微信,“跟3个女生见了面,其中一个比较聊得来,目前还在相互了解。”赵先生笑着说,“就算不是谈恋爱,交到新朋友也是值得开心的事。”

  申林(化名)则表示,自己去脱单便利店主要是好奇这一创意,想看看店铺是如何运作的。“就想看看他是怎么盈利的,了解一下有没有‘钱途’,顺便留下了自己的信息。”

  律师说法

  “脱单胶囊”是否涉嫌贩卖信息?

  信息为自愿提交

  收取费用类似婚介公司中介费

  对于“脱单胶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人认为有趣、好玩,也有人表达了担忧:脱单胶囊交换个人信息,算违法吗?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或是涉及贩卖信息的问题?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表示,对于侵犯隐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比如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本新闻中所描述的脱单胶囊系其本人自愿交纳近30元给店主供其信息投放,应为其自愿许可。”

  对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徐斌表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而该店经营者将他人同意披露的脱单个人信息,以收取3元费用的形式提供给他人,应该属于类似婚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费用。”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根据现在掌握的信息和情形,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信息处理目的主要是相亲,且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参与者个人信息是自愿填写且信息使用目的、方式、范围较明确,可以视为权利人明确同意处理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宋宏宇同时提醒,如果没有按照明示的方式处理信息或者处理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处理信息,则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彭惊 摄影报道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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