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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查询商家资质却被平台提示“出错”,怎么回事?

2021-08-16 10:06 工人日报   罗攀  阅读: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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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调查显示,一些外卖平台对消费者查询商家资质设置障碍。外卖平台解释称,多次查询触发了“反爬虫”技术,导致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再次查询。业内人士认为,“反爬虫”策略不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消费者查询电商资质,却被平台提示“出错啦”。这是怎么回事?

  平台对消费者查看商家资质设置障碍是否违反法定的公示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当网络信息安全和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有关部门该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查看商家资质“花式”受阻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一批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查询资质受阻”案件。

  2020年3月,江苏消费者许先生发现,疫情期间,很多人在家点外卖,但一些线上的卖家资质不全。有些平台上的店铺只有一个营业执照,还有的店铺执照上写着销售初级农产品,但却卖经过加工的食品。

  还有消费者反映,登录某外卖平台查看网餐店铺资质需要输入手机号码,填写手机验证码。有的商家虽然不要求输入手机号码,但是消费者多次点击查看店铺资质后,手机号码就被收录到平台黑名单,不能再继续查看和下单。

  根据相关规定,平台审查并公示商家资质是法定义务,平台须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查询手段。

  外卖平台对消费者查询商家资质设置障碍,这一问题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关注。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人员对住所地在北京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摸排,并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有的经营者在小程序中没有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的经营者虽然在食品销售页面“服务”一栏中标明“资质保障”,但“查看详情”链接无法点开;有的食品经营者资质公示不清晰、识别度低;有的资质信息上传杂乱,增加了消费者的识别难度。

  调查还发现,进入某平台内食品经营者页面,点击查看商家资质,查看几个商家后即出现“出错啦,稍后再试试吧”的提示。

  设置查询障碍是否违反公示义务

  如果不具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通过平台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消费者事先无法在平台查询到商家是否具有资质,这不仅容易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舌尖安全”带来危害,也不利于维护电子商务经营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对“查询资质受阻”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后,于2020年6月5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资质信息未公示、公示不清晰、识别度低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督促平台加强整改。

  不过,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查看经营者资质设置障碍,这是否违反了法定的资质公示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市场监管部门在这一点上也存在意见分歧。

  市场监管部门在回复检察建议的函中表示,对“证照查询设置障碍”问题进行了核查。经其核查,短时间内多次点击查看相关平台内的商家资质,提示“出错了,稍后再试”,是平台对疑似爬取数据的设备及账户进行了访问限制,而非阻碍消费者查看资质信息;平台为了保护商家信息安全,对疑似爬取数据的设备及账户实行访问限制。承办检察官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市场监管部门希望对该问题在执法依据和标准上进一步厘清。

  “反爬虫”不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一边是网络信息安全,一边是消费者知情权。两者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这是促进互联网领域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

  2020年10月16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查询资质受阻”案进行检察公开听证,邀请了行政机关、涉案企业参加听证,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涉事平台有关负责人解释称,设置查询障碍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经营者资质信息安全,防止被他人利用“爬虫”技术爬取;多次查询触发了“反爬虫”技术,导致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再次查询。平台可以通过开放白名单的方式,满足监管部门查看资质需求。

  “现有资质查询障碍问题是由于技术不成熟而产生的误判,导致消费者无法全面了解证照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针对平台设置查询障碍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争议比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设置障碍违反了公示义务,应该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仅以设置查询障碍就认定未公示,欠妥。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听证意见中指出:“公示必须要确保能够从实质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企业可以设置更有效的‘反爬虫’策略。”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主任卫爱民认为:“技术问题不能构成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障碍,应当认定企业没有尽到公示责任。”“互联网企业应当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严格执法,也要注重法律基本价值的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管理处处长赵宪伟则从技术发展的角度给出看法。他认为,“反爬虫”策略不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设置复杂验证码(或手机验证码)、提高大数据算法功能、设立黑名单等方式,提高分辨真实消费者与“数据爬虫机器人”的技术能力,平衡消费者权益和系统安全之间的关系。

  检察院采纳了听证员的意见,建议有关行政部门督促涉案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涉案平台企业最后通过对产品进行技术升级,确保了消费者的正当查询需求。

  本报记者 卢越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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