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玉萍)在广泛调研管理人名册实施情况并征求有关法院意见基础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管理人履职业绩的动态考评和监督指导,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
《办法》共14条,后附3个考核表样式,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原则、方式、主体、程序、结果的公示及运用等内容,明确了天津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采取由天津高院负责的年度考核及由受理法院负责的个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考核法院以正负面清单的形式对管理人的办案数量、工作成效、勤勉程度及专业队伍建设、破产法研究成果、社会评价等进行量化评价,侧重考核管理人的办案能力和综合水平。
《办法》进一步明确,天津法院将充分发挥考核结果评价作用,由天津高院依据管理人考核结果,结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意见,对《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名册》进行动态调整,考核结果优秀的,管理人晋级时优先考虑;考核结果较差的,降低管理人级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