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已成低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首因
未成年人溺亡事故
为何周而复始
( 2021-08-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未成年人是溺水的高危人群,在我国,溺水是1岁至14岁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首位原因
● 未成年人溺水主观上存在六大因素:无知危险、无视警示、好奇心理、侥幸心理、恐惧心理、技能缺失
● 筑牢青少年防溺水安全防线刻不容缓,需要学校、家长、社区等多方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王悦月
8月6日13时许,在江西上饶下溪街道甜坑弄水库,两名少年发生溺水。当地蓝天救援队经过救援,将少年打捞上岸,但已无生命体征。两名溺亡少年分别为14岁、15岁。
如此令人心痛的未成年人溺亡事故,正在接连不断地发生。
据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5.7万人死于溺水,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6%,远高于交通事故和失足跌落的意外伤害,而每年七八月是未成年人溺水高发季。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6月以来,仅网上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溺亡事故就有30多起,上百名未成年人溺亡,其中多为野泳溺水,溺亡者多为农村青少年。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筑牢青少年防溺水安全防线刻不容缓,需要学校、家长、社区等多方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多重因素综合作用
暑期溺水事故频发
7月22日晚,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嘉会镇,3名小学生到家附近的小河边玩耍,不慎意外落水溺亡,3人系亲兄妹;
7月13日,河南驻马店6名学生在公园内溺水,在被送往医院时已经确认身亡;
7月12日,浙江诸暨璜山镇6名男孩相约去家附近的河滩游泳,其中4人不幸溺亡。
暑假期间儿童独处时间增多,一系列溺亡事故给家长和社会敲响了警钟。
江西九江台商区蓝天救援队队长杨斌自2013年11月加入蓝天救援队后,每年都会接到多起未成年人溺水的救援任务,最多的一次溺水儿童有6人。
据杨斌介绍,通过江西省内蓝天救援队的微信群动态能发现,每年4月中旬天气刚转热,就会有溺水事故频频发生。
有一次,同校的几个男孩结伴去水库旁玩耍,男孩在水库边洗手时不小心滑了下去,后面3个男孩赶紧去拉他,都没拉住,一下子4个男孩都溺水了。“我们到现场时快晚上12点了,水库四周非常寂静,当我们把孩子们的尸体一个个打捞上来后,家属号啕痛哭,哭声响彻整个山林。”杨斌回忆说。
“未成年人是溺水的高危人群,在我国,溺水是1岁至14岁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首位原因。并且我国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高发时段主要集中在暑期。”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说。
郗培植分析,暑期溺水事故年年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暑期天气炎热,很多地方的未成年人都会进行游泳、戏水等活动;我国户外河流众多,部分危险水体安全隔离措施不到位,增加了未成年人溺水的风险;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处于学校监管之外,部分家长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监管缺位。
之前有公开的统计分析显示,中小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多发生在周末、节假日或放学后;多发生在农村地区;多发生在无人看管的江河、池塘等野外水域;多发生在学生自行结伴游玩的过程中,有的是结伴下水游泳溺亡,有的是为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多发生在小学生和初中生中,男生居多。
据专业人士剖析,未成年人溺水主观上存在六大因素:无知危险、无视警示、好奇心理、侥幸心理、恐惧心理、技能缺失。
“一些群体性溺水事故,都是因为孩子们结伴到水边玩,出于好奇心理玩水,又对水域的危险性缺乏基本认知。”杨斌说。
记者梳理发现,实际上,很多溺亡事故事发地周围都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警示标志,而且非常醒目。但不少未成年人对警示标志熟视无睹,依然下水游泳,进而导致溺亡悲剧发生。即便发生溺亡事故后,附近依然有不少人下水游泳,造成溺水事故周而复始地发生。
强化预防溺水教育
增加基础设施建设
江西省彭泽县于2017年组建蓝天救援队,担任队长的朱浩海参与当地所有的救援活动,近年他和队员一起开展了40余场防溺水宣传教育。他所在的彭泽县各乡镇也在河边、水库等危险水域设立了警示牌,放置了救生杆等救援设备。
“未成年人喜欢游泳,并没有错。有关部门要在公共游泳馆等基础设施建设上面加大投入,最好是每个乡镇都能建一座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游泳馆,并加强游泳技能的培训。”朱浩海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防溺水宣传教育。
“要想降低溺水事故发生率,减少悲剧的发生,就要把风险扼杀在摇篮里。”朱浩海说,主动对孩子们进行安全教育势在必行,彭泽蓝天救援队主动走进彭泽各个中小学校及社区,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讲座,目前已覆盖全县所有学校,直接受益学生达几万余名,很多学生掌握了发生溺水时如何自救互救的技能。
郗培植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强化预防溺水教育,告诫未成年人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时不下水、远离危险水体;强化监管,在校期间,由学校主要负责,离校期间,由家长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教授未成年人游泳技能。相关部门应提供价格亲民且方便的公共游泳场所,引导未成年人在游泳场所内游泳;对于过去高发、易发溺水案件的水源地,采用栅栏隔离、视频监控、定期巡逻等方式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
“值得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互助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发现同伴溺水后应当履行与其行为能力相符的救助行为,如呼救、上岸救助等。”郗培植强调。
世界卫生组织也曾从社区层面给出建议:通过安装屏障来控制与水域的接触;为学龄前儿童提供远离水域的安全场所,并加强对儿童的监管;教学龄前儿童基本的游泳和水上安全技能;对公众进行安全救援和复苏等专业训练;强化公众安全意识并强调儿童的脆弱性等。
逐步推广儿童主任
守护留守儿童平安
记者注意到,在农村,很多父母外出打工,无法对孩子进行有效看管,暑期监管更是缺位。那么,应该如何解决农村未成年人监护不足的问题?
6月8日,民政部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儿童主任”。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当下应进一步推广“儿童主任”的设立,由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学校老师、社会专业工作者等担任,负责辖区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通过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组织一些有吸引力的活动,提高其安全意识,保护留守儿童的平安。
在郗培植看来,农村未成年人溺亡事故频发,除了监护人监护、看护缺失以及履责不到位之外,保护措施相对薄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应当投入资金与人员来解决这一类问题。
制图/高岳 【编辑:李玉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