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5月27日电 (陈杭)北京市对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北京市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作关于《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提到以上内容。
面临种质资源保护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
截止到2019年年底,北京市共有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265家,在京国家级种业研发机构80多家、国家级种业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50余个;拥有中农发等育繁推一体化企业13家,占全国总数的15%。
李富莹表示,北京市种业呈现“生产和销售在外,重点科研机构和规模企业在内”的格局,种业发展面临种质资源保护措施力度不够、育种创新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种子企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条例草案共8章51条,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扶持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旨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
种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条例草案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信贷等政策措施,促进种业发展。
同时,市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并将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确保生物安全
条例草案提出,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丰富北京市种质资源多样性。
北京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木种质资源的检疫隔离机制,对引进的种质资源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快速通关机制,提高通关便利性。
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不得推广、销售
条例草案提出,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或者本市审定。
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或者以试验、示范等名义变相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擅自采集、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可处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对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
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北京市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 【编辑: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