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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女婿及亲家三人判死缓案,为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21-05-04 09:27 澎湃新闻   叶攀  阅读:3352 

  法治课|杀女婿及亲家三人判死缓案,为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澎湃新闻记者 林珏瑶 朱轩 何利权

  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张志军于2019年1月杀害女婿邹鹏(化名)及其父母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害方近亲近期向法院申请再审,引发舆论关注。

  案发两年后,四川高院为何对该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被害人近亲属一方代理律师侯士朝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四川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意味着该法院认为张志军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实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因此启动再审程序,将对案件重新审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也向澎湃新闻分析认为,在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法院发现原审错误、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三种情况下,法院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委托律师向四川高院递交申诉状,符合程序。

  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置的补救程序

  对于四川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被害人近亲属一方表示,“希望法院正视被害人近亲属的权利,给予公正、平等的诉讼权利。”作为申诉人,接下来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死去亲人讨回公道。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月,受害者邹鹏(化名)和父母三人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处住宅内被人用刀捅杀,行凶者系其岳父张志军。此前,邹鹏与妻子婚姻趋于破裂,早已分开居住。而在案发当天,因孩子的带养问题,邹鹏一行三人上门与岳父母发生争执,其间发生了命案。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张志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一审判决提到,张志军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无论是否预谋犯罪,均不影响定刑和量刑;张志军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张志军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法院二审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该院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严格依照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开审理。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置的补救程序,又称为“救济程序”。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邢鑫称,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或者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所要纠正的,不仅包括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四川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将开展哪些工作?丁金坤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院受理申诉后,将开始进行是否立案的审查。审查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立案后,正式启动再审。由于本案二审是四川高院审理,故若再审,四川省高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出终审判决。再审的结果或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改判死缓和谅解书争议

  邹家一名近亲属曾告诉澎湃新闻,邹家亲属此前不知道张志军被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直到今年2月通过一公众号文章才得知此事。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谅解书”,邹家亲属并不知情,此外他们也不能接受“抢夺孩子”及“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等说法。

  对于该起案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曾在澎湃新闻发表《杀死女婿一家三人案改判死缓,当慎之又慎》一文称,犯罪后自首和自愿认罪虽然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但也不可绝对化。司法实践中很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并没有因为犯罪后自首而获得从轻判处。否则,就有可能使犯罪人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外,金泽刚认为,在二审中出现的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材料是否能予以采纳,同样值得思考。在被害人及其父母一家三口被害后,哪些亲属能够代表被害人提供谅解本就值得研究,即使有其他近亲属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谅解,但其效力至少也打了折扣。

  “说得再通俗一点,杀一个人因为有自首等从轻情节,或者可评价为激情犯罪,情有可原,可以适用死缓,但不计后果,连续杀死三人,造成灭门惨案,对这样的犯罪改判死缓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感受,慎之又慎为好。”金泽刚写道。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被害人近亲属及代理律师4月23日已正式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该案,四川高院于当日签收。与申诉书一并递交的材料,还有申诉人系被害人近亲属的证明,关于“不曾谅解”的情况说明等。

  关于判决书中提到的谅解书来源,代理律师称,4月27日曾致电四川高院申请阅卷,被告知卷宗在该院案件审查部门,评查后可阅卷,“随后去四川高院现场申请阅卷和提交新的证据,会是重点。”

  丁金坤亦分析,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69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在本案中,张志军故意杀害三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争议点在于改判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充分,即二审中提及的谅解书能否代表被害人一方血亲亲属的意思表示。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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