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压阀被鉴定为枪支散件案二审将择期宣判,检方建议发回重审
拥有国家专利的自动恒压式减压阀被鉴定为枪支散件,该产品的研发生产者卢灿一审被判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获刑十年。4月29日,此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平顶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现场获悉,本次庭审围绕此前两份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卢灿研发生产的恒压阀是否具有其它民用用途及被告人有无犯罪的主观故意等焦点展开。
卢灿和同案人刘立的三名辩护人均为其作无罪辩护。法庭上,卢灿坚称自己没有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的故意,他和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请,希望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其生产设计的恒压阀进行重新鉴定,“如果重新鉴定结果仍然是枪支散件,我愿意法庭判我死刑”。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平顶山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称,卢灿和刘立对他们所销售的恒压阀可以被用作枪支散件是明知的,但其否知晓下家在买进恒压阀后有无将其用于组装枪支,这一事实尚不清楚。此外,目前经卢、刘二人卖出的恒压阀中被用作枪支散件的数量也不明确。因此,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合议庭发回重审。
29日17点50分,经过近7小时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焦点一:两次鉴定的检材和程序是否合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现年36岁的浙江台州男子卢灿是一名经营五金机械配件生产加工的个体户。自2016年起,由他本人研发的一种“自动恒压式减压阀”投入生产,并先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然而,2018年8月,他却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在台州家中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民警带走。在此前的4月,平顶山市公安局在吉林省白山市破获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大案,其中一名销售部分枪支配件的卖家石某鹤在到案后交代,他在网上售卖的恒压阀系从卢灿处购得。
2020年11月26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卢灿家中查获的775只恒压阀均属于枪支散件,而他在明知其制造、销售的恒压阀具备组装枪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向他人销售,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为卢灿案的同案人,曾在石某鹤处购买过恒压阀并通过网络向外销售的90后小伙刘立,一审也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三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了上诉。4月29日,此案二审在平顶山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开始后,卢灿及辩护人在庭上首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两份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判决书显示,一审认定卢灿所售恒压阀为枪支散件的主要依据是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于2018年9月6日和11月23日作出的两份鉴定意见书。两次的抽检鉴定结果均认定,送检的恒压阀属于枪支散件。
二审开庭当日,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也出庭作证。该名常姓警官表示,第二次送检的50个恒压阀与样枪对应机件的外形结构、尺寸、材质基本一致。同时,他也承认,前述50个检材并非全部经过了击发实验,但经过功能测试,可实现机件互换,且能与样枪上的两种机件相互作用,具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因此属于枪支散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把样枪的来源标注为湖南沅江公安从某一买家刘某处查获的气枪。卢灿辩护人指出,案卷资料中并无该把气枪调取、保存的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书。
卢灿辩护人郭鹏当庭指出,2014年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列有气瓶、气门等,但恒压阀不在其中。他认为,涉案恒压式减压阀的作用是将高压气体减压并稳定在设定压力值的输出,不具备阻挡或控制气体排放完成击发的功能。
此外,在本案一审时,卢灿及其辩护人还曾对两次鉴定的机构资质提出质疑。二审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河南省司法厅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显示,2018年1月至今,参与本案第二次鉴定的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三名鉴定人并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而参与首次鉴定的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其鉴定人于2019年进行了备案。
依据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国家对物证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自行审核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并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两次鉴定报告生成的时间均为2018年。辩护人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两次鉴定不仅使用检材不当,且鉴定机构本身的资质存疑,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焦点二:专利恒压阀是否具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
围绕两次鉴定产生的另一核心争议焦点是卢灿研发生产的恒压阀是否具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
澎湃新闻了解到,2016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制订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3-2016)也明确规定,疑似枪支散件一般应与枪支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者电子产品。
刘立辩护人肖田表示,本案中卢灿生产的类似款型恒压阀至今都可以在淘宝、京东网上任意购买,可应用于水产养殖、矿山设备、潜水设备等民用领域。辩护人还当庭展示了京东网上销售本案同款恒压阀的网店页面。
曾购买卢灿专利恒压阀的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卢灿销售给其公司的空气压缩机及恒压阀,主要用于应急潜水设备并出口海外。
29日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员也向法庭提交了针对涉案恒压阀的市场调查报告。办案人员询问了上海、安徽、台州、平顶山等多地的蓝天救援队成员、水族馆经营者、潜水及矿山行业的从业者,得到的回复多是“从未见过这种恒压阀”或“未使用过”。
出庭检察员同时向法庭提交的还有一份由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出具的不批捕逮捕理由说明书。
2017年11月,向卢灿购买恒压阀的湖南买家苏某菊及其丈夫粟某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当时,卢灿也是该案的嫌疑人之一,后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沅江市检察院对苏某、粟某的不批捕决定,理由是认定恒压阀为枪支散件的证据不足。截至目前,湖南警方没有再次进行鉴定。
辩护人认为,检察员提供的这一份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卢灿研发的恒压阀不应当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郭鹏告诉澎湃新闻,在涉及到枪支散件的案件中,同案不同罪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四川省宜宾市一起类似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称公安部的意见是恒压阀不能被鉴定为枪支零部件,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四川宜宾男子钟某被指控在网络销售的自己设计的恒压阀系枪支零部件,同时自行改造射钉枪销售给他人。2019年5月,钟某一审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5年6个月。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钟某不构成制造买卖枪支罪,是因其出售的恒压阀不能被鉴定为枪支零部件。钟某不服,上诉后此案二审发回重审。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将该案撤回起诉,最终对钟某做出不起诉决定。郭鹏认为,各地执法部门对于同一种物品有着不同的理解,理应由公安部统一作出鉴定及说明,统一法律适用。
法庭上,卢灿提出申请,希望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其生产设计的恒压阀进行重新鉴定,即使最终的鉴定结果仍为枪支散件,他也甘愿认罪。对这一请求,审判长表示,将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在庭后经合议庭讨论后再予决定。
焦点三:被告人有无犯罪的主观故意?
相比客观事实,控辩双方对卢灿及刘立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存在更大的分歧。
依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卢灿因买卖恒压阀被公安机关警示过,却在明知买卖恒压阀的违法性后,继续以隐蔽的方式进行交易,足以证明其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二审出庭检察员也认为,卢灿和刘立对他们所销售的恒压阀可以被用作枪支散件是明知的。一审判决书载明,苏某菊在到案后曾供述,其销售的配件主要来源于卢灿,她还曾问过他,所售产品是否属于枪支配件,对方的回答是肯定的,但同时他也叮嘱:“有人要问做枪的事,就不要卖给他。”
对此,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当庭提出异议。
卢灿在庭上坦言,在被平顶山警方带走之前,甘肃、湖南两地警方也曾于2017年底和2018年初先后找到他协助调查,在被湖南沅江警方取保候审回到台州后,他主动联系了除苏某菊外的所有下家,明确告知他们恒压阀可被用于改造枪支,不能销售该配件用于违法事项,并发去了相关的法条链接作为警示。
卢灿还称,正是因为如此,他才会在家中留下后被警方收缴的775只恒压阀半成品,“因为知道不能卖以后,就没有去订购配件(即安装在阀上的压力表)”。
澎湃新闻在现场看到,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苏某菊证言,卢灿予以否认,且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他始终未作出过一份有罪供述。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三名辩护人坚持为2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肖田说道,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卢灿、刘立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也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不要唯枪支数量定罪。
卢灿在最后陈述中说,他希望法院能改判其无罪,“我始终不认为我设计制作的恒压阀是枪支散件”。
平顶山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环节中表示,卢灿和刘立虽对他们所销售的恒压阀可以被用作枪支散件是明知的,但其否知晓下家在买进恒压阀后有无将其用于组装枪支,这一事实尚不清楚。此外,目前经卢、刘二人卖出的恒压阀中被用作枪支散件的数量也不明确。因此,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合议庭发回重审。
在经过近7小时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将择期宣判。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卫佳铭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