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衡阳4月30日电(王昊昊 徐志雄)30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宁某花诉被告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当庭宣判准予原告宁某花与被告陈某华离婚。
图为衡阳县人民法院。 王昊昊 摄宁某花出生于1988年,和其丈夫陈某华均是衡阳县人,两家同村不同组。二人于2015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16年6月结婚。关于与丈夫陈某华的恩怨纠葛,宁某花自述,当年结婚后,她发现丈夫一直无业且爱赌博,赌后脾气暴躁,经常和她吵架甚至动手打她。因无法忍受丈夫长年沉迷赌博,宁某花无奈希望通过起诉离婚。
根据衡阳县人民法院4月15日披露的信息,宁某花于2016年12月2日首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丈夫陈某华离婚,但因未提供证据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她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向该院起诉,但该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均依法驳回原告离婚诉请。2021年3月3日,宁某花第5次向该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当日登记立案,并于4月30日开庭审理。
当日,原告宁某花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
4月30日,备受关注的湖南女子宁某花5年4次诉离婚被驳案有了新进展,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当日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判决双方离婚。图为4月29日,宁某花接受媒体采访。 中新社记者 王昊昊 摄衡阳县人民法院介绍,本案中,原告先后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虽不愿离婚,频频寻求和好机会,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甚至还与原告及原告亲属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加剧了矛盾,双方和好已无可能。原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分居生活已超过一年,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宁某花的代理律师胡元透露,法院当庭宣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宁某花自愿放弃,有一套房子判给陈某华。对于陈某华此前所主张的与宁某花开房、对宁某花发威胁信息的事实法院没有认定。判决后陈某华认为两个人没感情了,但仍不太愿意接受判决结果。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及原被告双方亲友到庭旁听。(完)
【编辑:李霈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