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3月31日电 (记者 钟旖)《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1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获悉,条例分六章45条,以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为主线,重点从评审认定、奖励优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着力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法制保障。
根据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如何界定“突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解读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要求重庆市公安机关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认定标准,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奖励,同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调查核实、完成认定、予以公示、书面告知等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条例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优待措施。条例明确,以事迹和贡献为标准,设立三个不同层级的表彰奖励标准,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给予奖励,三个层级的证书和奖励各不相同。条例还从帮扶就业、优先录用、优先入伍、教育优待、税收优惠、住房优待等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优待措施。
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取有关费用的周期较长,不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及时解决相关费用,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
张山认为,通过立法,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见义勇为、支持见义勇为、争相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