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可以按意愿选择吗
魏晓阳
“我姓王,可以给娃取名‘王者荣耀’吗”“我喜爱诗词歌赋,可以在给娃取名时姓‘北雁’名‘云依’吗”“我姓车,又爱吃车厘子,娃的名字能叫‘车厘子’吗”……孩子的姓名,往往寄托了父母的美好祝愿或别样的意义,但姓氏是不可以随便取的。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以及公民观念的进步,自然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可以给娃取名为“王者荣耀”或者“车厘子”,但“北雁云依”不可以,因为我国没有“北雁”这个姓氏,仅凭个人喜好愿望而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
姓名权被商业化使用的现象越来越多,尤其是特定领域名人的姓名,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财产价值之外,通过许可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也会提升一定的价值,产生经济利益。所以在实践中,姓名利益的商业化运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代理行为,权利主体利益的进一步全面保护,都需要从立法上对“许可使用”加以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当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时,本人与使用人都应当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交易习惯的前提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需要强调的是,笔名等这些衍生概念必须与某一特定的人或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对应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且足以被公众混淆。对于非法使用他人笔名、艺名等行为认定侵权的标准,核心依据就是这种使用是否造成公众对其背后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