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3月3日电(记者 李姝徵)根据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
记者3日从上海警方获悉,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上海警方供图)
2月10日,市民蒋女士向上海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
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副所长王峥荣当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幢大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
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图为民警在现场搜查。(上海警方供图)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当天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於某对自己的行为既后悔万分,又无比自责。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表示,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据李翔介绍,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总得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实践中对不以故意伤害或杀人为目的的高空抛物行为,均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处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赵旭当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该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危险方法要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或实际损害结果。但该罪名显然无法精确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因为并非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均会达到如此危害程度。
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翔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办理高空抛物案件中难免出现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的情况。“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再者,本罪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此外,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图为塑料袋中碎裂瓷片照片。(上海警方供图)
赵旭表示,刑法对其追溯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即一般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有效法律,若新法的处罚轻于旧法的,则适用新法。
“本案发生于今年2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区间为三到十年。而修正案新设的高空抛物罪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轻于前罪刑罚。因此本案以新修正案的规定处理,符合刑法原则。”赵旭说。
据上海警方表示,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该起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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