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利于家庭美满
江西鄱阳订婚仪式现巨额彩礼事件登上移风易俗黑榜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26万元彩礼,黑榜通报,一出喜剧变闹剧。
近日,在江西省鄱阳县一村民女儿的订婚仪式上,彩礼桌摆放了巨额彩礼,此事被人以视频形式上传至网络后,引发关注。最终,乡政府对该村民所在村委会给予全乡通报批评,并将此事挂上移风易俗黑榜。
近年来,各种各样由天价彩礼引发的争议话题频频曝光于公众视野,其中不乏因天价彩礼导致夫妻双方反目、双方家庭苦不堪言的事例。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彩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争议解决部分,即当双方给付彩礼的条件未能实现的时候,给付方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
在天价彩礼的治理方面,受访专家认为,目前天价彩礼的治理所采取的形式总体还是温和的,也有一定的效果,还是要坚定信心、保持耐心,不越界也不松懈,以春风化雨的方式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
天价彩礼屡见报端
借机索财饱受诟病
花费40多万元、家里背上巨额债务之后,却面临无法正式结婚的困境……2019年4月,江西鹰潭25岁的男子许俊举起菜刀,砍死了比他小两岁的未婚妻叶苗(化名)。这起悲剧震惊全国。
近年来,天价彩礼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此前,《法治日报》记者曾调查了解过多个农村区域发现,高昂的婚嫁成本引发的纠纷仍在持续,多数有适婚子女的家庭仍受困于天价彩礼。接受采访的当地村干部、村民纷纷呼吁“管管彩礼”,“不然这些年轻人真要废了”。
正因如此,民间甚至出现了诸如“脱贫不易,小康更难;喜结良缘,毁于一旦”的顺口溜,反映了农村天价彩礼已成为一些贫困地区脱贫奔小康路上的“拦路虎”。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天价彩礼成为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反思和公众讨论,使得塑造和建构更加文明独立的婚姻价值观成为可能。在这一基础之上,有些突出的司法案件也涌现出来,反映出这个问题的社会危害、认识歧见和观念碰撞,“其中涉及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立场,为我们提供了认知和处理天价彩礼的法律基准”。
北京东卫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高蕾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彩礼如果是作为结婚时的美好祝愿,“就像我们在过年时收的压岁钱,过生日时收的礼物一样,并且金额适当的话,其实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应当关注的是,那些涉嫌买卖婚姻或者物化女性的天价彩礼,当婚姻被标上价格之后,婚姻的本质也就发生了变化”。
邓丽认为,彩礼如果超出合理限度,不仅令给付方为难甚至背上债务负担,也会给结亲双方的感情以及姻亲交往带来阴影和隐患,反而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美满。“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法律立场一直都很明确,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作为法律用语,‘借婚姻索取财物’有特定的指向和涵义,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来看天价彩礼问题,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界定,要看彩礼在婚姻缔结中起到什么作用,是在什么情形下给付的,有没有损害到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等等。”邓丽解释称,比如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其核心在于是否在对方没有能力或意愿给付的情形下索取财物,并且以此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对于婚姻的保护,重点还是集中在对于结婚自由的保护,如果一方索要了财物,而另一方又愿意支付,可以视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法律也不便进行干涉。”对此,高蕾认为,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个家庭之间的经济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彩礼的价格也无法从法律上进行限制和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彩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争议解决部分,即当双方给付彩礼的条件未能实现的时候,给付方能够要求返还的问题。
同时,高蕾补充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支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规定其实可以视作对天价彩礼追随者的一个警示——要了天价彩礼,可能婚姻反而会产生裂痕,而婚姻关系一旦破裂,还面临返还彩礼的问题。”邓丽说。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真正实现移风易俗
对于天价彩礼问题,有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全面整治。
2019年2月,天价彩礼首次明确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在谈到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时特别提到,要“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2020年5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2020年12月2日,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在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上直言,应对农村地区天价彩礼、人情比附、婚丧事大操大办等问题,通过研究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找到了共同的规律和特点:就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靠村民自治组织采取必要的约束性措施进行治理。
针对天价彩礼问题,一些地方也推出了一系列治理方案。
例如,2020年7月1日,全国首部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本市区域内居民结婚提倡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协议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再如,2020年2月,河北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婚姻习俗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推动婚俗改革。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人情礼金在乡村熟人社会环境中,可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果直接严厉禁止、搞一刀切,在某种意义上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断裂。
“近年来,我国各地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本身欠发达、天价彩礼带来诸多纠纷和困扰的地区开始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切入这个问题,主要是采取倡导和制约的软规制,总体是比较审慎的,也开始产生一些积极的效果。”邓丽认为,从地域来看,天价彩礼的确是一个既有共通性又有特殊性的问题。共通性在于都是将财富与婚姻捆绑,而且是超出给付能力或给付意愿的财富,特殊性在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观念认识也不同,对“天价”的界定也不同,“所以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确实有赖于各地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婚姻家庭习俗的具体情况来甄别和引导”。
此前,在采访中,担任北京某婚恋机构咨询师的赵晓雪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近年来通过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政策以及法治工作、宣传等,民众在彩礼问题上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给付彩礼的习俗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且被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此,尤其是在农村,尽管出现了许多实际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对此,邓丽建议,在天价彩礼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从历史上来看,党中央很擅长做群众工作,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改革以及建国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都是很好的经验和传统。到了当前阶段,针对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婚姻家庭乱象,也要以积极明朗的工作方式继续发挥主动的引领作用。
高蕾则建议,要真正“接地气”。她认为首先要加强基层普法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让群众知法懂法;同时,宣传天价彩礼的危害性,消除攀比和炫富的不良社会风气,从道德层面进行引导,从而约束天价彩礼现象蔓延。其次,全面发展农村经济,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吸引更多的女性能返乡就业创业,减少农村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还需要持续不断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只有实现两性的真正平等,天价彩礼的现象才能彻底消失”。 【编辑:刘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