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可构成开设赌场罪。近日,县人民法院对购置游戏机的黄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0元,经营游戏机的吴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购置“捕鸟”“奔驰宝马”等类型赌博游戏机共计11台放置于游戏厅内,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并聘请被告人吴某在游戏厅负责收银、管理,直至2020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非法获利的138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11台赌博游戏机共计18个游戏机位中有16个操作机位能正常使用,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购置并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吴某被查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黄某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综合两被告各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无论是在游戏厅还是其他场所,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购置者、经营者,游戏机安放场所的使用者、所有者均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在此提醒广大朋友,赌博行为,害人害己,拒绝参与,若发现请及时报警。
来源 | 新余日报 彭兵云 李菁
编辑 | 罗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