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教师流动规定促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新华社上海1月15日电(记者吴振东)上海市教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新评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低于20%左右的人员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初中强校工程实验学校支教3年;非沪籍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和从事紧缺学科任教的,申请办理落户予以加分等。
指导意见明确统筹使用事业编制资源、优化引进和招聘制度、完善交流轮岗制度等八大任务,旨在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整体提升上海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在交流轮岗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每位上海教师10年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同时健全骨干教师流动“蓄水池”机制,重点推进乡村学校、初中强校工程实验学校校长教师资源的统筹均衡配置。其中,新评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低于20%左右的人员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初中强校工程实验学校支教3年;将学区、集团内1年至2年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作为提任校级干部的重要因素。3年至5年内,通过骨干教师流动、培养等多种方式,确保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至2名高级教师、每所初中高级教师比例不低于5%、每所高中都有1名正高级教师。
据介绍,上海教师流动工作具备较好基础,自2013年以来,已有151名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参与流动工作。
此外,上海将优化教师引进和招聘制度,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上海乡村学校任教,包括非沪籍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和从事紧缺学科任教的申请办理落户予以加分等。 【编辑:白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