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至15日,我县人民法院公开庭理廖某某、罗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庭审中,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左右,廖某某与罗某某因从事生猪屠宰业务相识,后于2004年左右合伙从事猪肉批发生意,2006年下半年,二人共同出资经营“钢城寄卖行”,从事高利放贷、典当业务,并逐渐笼络黎某某、施某、谭某某、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廖某某和罗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谭某某、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他们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目的,先后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左右,廖某某与罗某某因内部利益产生矛盾而分开,后廖某某另行成立了“立天寄卖行”,仍从事个人高利放贷业务,并纠集邹某某、胡某某等人,形成了以廖某某为首,以邹某某、胡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廖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实施套路贷,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追讨债务,导致欠债人服农药自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廖某某、罗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黎某某、施某、罗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上述人员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极其恶劣,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对其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由分宜县人民法院2名法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 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