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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关于我县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20-09-01 15:27  阅读:1116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智勇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组织、领导者林智勇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智勇于1994年至2004年先后实施违法行为7起。2004年至2007年期间,林智勇先后网罗黄小云、黄小卫(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刘冬林等人加入组织,以双林镇金山煤矿为据点,以煤矿开采经营为依托,在县城和双林镇金山煤矿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林智勇为核心的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自2007年以来,林智勇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实施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3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故意伤害4起、敲诈勒索4起、非法拘禁3起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县城和双林镇金山煤矿周边等地及煤炭生产、经营等行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侵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人民网

编辑:张丽君(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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