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工伤认定设置较为严格的法定标准,以便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必要。不过,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的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都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如不能科学合理地把握,则相当一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处于“模糊地带”。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不仅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很难理解。究其原因,不同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再加上救治条件的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如果死守这个时间标准,很有可能迫使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而放弃抢救与治疗希望,这显然不是法律的本义。
既然是现行法律规定给工伤劳动者制造了障碍、带来了不便,我们就应尽快通过法律制度的修正来改变这一现状,适应工伤保险实践发展的需要。而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各级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公正裁决。
此外,对少数拖延扯皮、拒不履行工伤责任的单位,要让他们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也许是经济处罚,或者是让他们进入黑名单,在贷款、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