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记者杨静)为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战略要求,有效恢复我省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以下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生产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收购、制造、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捕捞渔获物,或为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以“长江、鄱阳湖野生鱼”“野生江鲜”“野生湖鲜”等为噱头营销,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禁用渔具、网具的违法广告。
通告要求,群众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发现因受伤、受困等水生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救助保护。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12316(农业农村厅)、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110(公安厅)、12345(政府服务热线)。对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