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江西省人大法制委、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总工会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24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企业工会工作法治化的最新成果,对提高我省企业工会依法履职,服务职工,以法治思维引领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会主席配备必须“高级别”
近年来,江西省工会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工会组织普遍建立,但企业工会仍然是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企业工会组建难、经费收缴难、维权服务难、活动开展难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基于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经反复调研、修改、论证,审议通过了该《条例》。《条例》包括总则、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工会职责、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8条。
《条例》对企业建会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工会督促指导组建工会,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现实中企业工会主席配备级别过低,在维护职工权益时出现缺少话语权、维权难的问题。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主席的配备,即:“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其他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并明确了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作此规定,有利于保障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更好地履行职责。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7日前通知工会
《条例》紧扣我省企业工会工作的现实需要,对无固定用人单位的货运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创客等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工会较为困难的问题,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者具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工会。”
对劳务派遣工入会困难的问题,既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并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的义务,又规定“经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所在用工企业的工会。”
《条例》明确,企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7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依照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工会经费
《条例》既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场,又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就工会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对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遇到重大困难的企业,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与企业就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于生产经营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规定了按照管理权限,企业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申请减、免工会经费或者工会筹备金。
职工患职业病工会应搜集材料申报工伤认定
在职工患职业病方面,《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及其所属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班组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或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分公司(厂)、车间(科室)、班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企业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未及时处理的,企业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工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请求企业工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企业工会应当收集、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报。
来源: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