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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妙招(图)

2022-04-29 11:03 大江网-新法制报   郭静 戴平华  阅读:304 

  面对政府发放的减免税大礼包,就企业和个人而言,该如何合理使用?对于有时间限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员工怎样享受个税优惠?在享受减免税时,应该如何规避风险?

  4月27日,南昌高新区2022年税收宣传月线上直播普法课堂开讲,此次直播系第69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由新法制报、江西省律师协会、南昌高新区普法办、高新区税务局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主办,活动邀请南昌市律协财税委副秘书长、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陈杨洋授课,满满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收获了企业代表和普通纳税人的点赞。

线上讲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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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大礼包来袭

  今年3月底,我省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了大量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面对如此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如何合理利用?4月27日,在新法制报“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直播间,陈杨洋为网友在线解析,提醒网友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讲解相关税法知识。

  “中小企业及员工最为关心的主要是增值税,今年国家也出台了关于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利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陈杨洋表示,2019年4月至2022年年底,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基础上可分别再加计10%、15%抵减应纳税额,只要企业在上述服务行业的销售额大于全部销售额的50%,即可享受。

  在无税收优惠时,假设某营销代理企业销项税额为10万元,其购买了打印机等办公用品,若取得税率13%专票的含税价则为11.3万元,若取得征收率3%专票的含税价则为10.3万元;存在税收优惠时,若取得税率13%的发票的则还可加计10%,即可节省1.5%,若取得征收率3%发票的则可节省0.3%,基数越大节省就越多。

  此外,从今年4月至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均免征增值税。今年1月至年底,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同样也免征增值税。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虽然国家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都有时间限制,所以企业必须时刻注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陈杨洋提醒说,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为例,只有纳税义务发生在今年4月至年底间,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需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收款时间、开具发票时间和货物交付时间4个方面来确定。

  如某企业今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对方已签收,但未收到款项,合同也未约定付款事宜,直到4月才收到货款并开具专票的,将被确认为1月收入,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如某企业今年3月签订服务合同,从4月开始提供服务,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于是企业在3月即开具了发票,将被确认为3月收入,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某企业2020年1月签订为期5个月租赁服务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但3月即收到了全部服务款,双方约定服务结束后再开具发票,将被确认为3月收入,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至关重要,但如果企业为避税故意虚设收入时间的,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将存在税务稽查的风险。”陈杨洋补充道,针对销售项目为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情况,还可以根据服务完成时间、资产转让时间和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年终奖怎么缴费更划算?

  “对于员工个人来说,最为关心的则是个税的缴纳是否有优惠。”据陈杨洋介绍,年终奖优惠政策的过渡期截止期限为2023年底,在此之前发放的年终奖可以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个税。

  例如,张三2021年度月工资为8000元,月缴付“三险一金”1000元,当年发放年终奖为3.5万元。若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三2021年度应缴纳个税3380元。若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张三2021年度应缴纳个税仅1770元,差额接近一倍。

  除此以外,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学前教育支出,都可以享受1000元/月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张三每月应以2000元计算缴税,若张三有2个子女且符合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则可减去2000元,即计算缴税的收入为零,无需缴纳个税。

  陈杨洋提醒说,针对有关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使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政策规定扣除,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或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陈杨洋说。

  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可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在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租房或买房的,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自己或配偶、子女患大病的,也可以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陈杨洋解释称,以上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上考虑了纳税人不同阶段的负担情况。

  享有减免税时如何规避风险?

  某企业在1月既有销售食品收入1万元,又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30万元,其中30万元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是,如果该企业未对1万元收入和30万元收入分开核算的话,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存在兼营业务且部分业务符合税收优惠的,日常会计核算应分别处理,否则直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将存在被税务局追缴税款的风险。”陈杨洋建议。

  某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金额达1万元,并应消费者(一般纳税人企业)要求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票用于对方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不仅该企业的这1万元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该类项目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防疫政策执行期间,企业取得了免税的收入并希望享受免税优惠的,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陈杨洋说。

  某酒店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并开具增值税普票,享受了免征增值税优惠,但酒店同时外购了毛巾、洗漱用品等,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进行增值税税款抵扣,那么酒店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这种情形下,酒店必须将抵扣的增值税进行转出处理,厘清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分别予以处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陈杨洋解释说,若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仍可以正常抵扣。

  疫情防控期间,某企业对外进行捐赠后,并未索取合法有效的收据,则不得就捐赠金额进行税前扣除,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索取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不提前备案就进行税前扣除。”陈杨洋说。

  她建议,企业选择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将相关凭证留存备查。

  ◎文/图 郭静 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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