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发布10件涉药品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典型案例。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刑事案件2.7万余件,判决人数3.6万余人,还对大量涉药品安全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有效震慑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审结大量涉假药、劣药等行政、民事案件,有效维护药品经营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疫苗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适应新时代药品安全法治保障的新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参与药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形成药品安全法治保障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加强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在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中,2018年上半年,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购买针管、针头等物品4万余套,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牛某某与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利用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两人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销售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
经江苏省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西药混合研磨冒充纯中药
在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中,“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2018年至2020年9月,高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的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己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还雇佣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
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传秘方”“纯中药成分”,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余元。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黄某等人。
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高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86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2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信“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药品公司非法采购销售假药
在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中,2018年8月,北京某肿瘤药品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卢某等3人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等两人作为公司负责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上述药品没有合法手续,从非法渠道采购且采购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以单位的名义于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分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销售上述“日达仙”8盒,销售金额共计9600元。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日达仙”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法院认为北京某肿瘤药品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主管人员卢某等3人,其他责任人吴某等两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北京某肿瘤药品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卢某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这起案件是一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品企业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件。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实践中,部分药品经营者向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被告人卢某等为降低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低价通过非法渠道采购没有合法手续的药品,经检验为假药,具有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涉案药品“日达仙”属于注射剂药品,销售此类假药,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依法惩处。
下一步,最高法将深入调研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审理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民事案件,监督支持药品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