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欠了一屁股债,实在还不上钱该怎么办?是永远背着一身债务,直到压垮你的腰板,还是成为“老赖”,逃之夭夭?亦或是父债子还,子子孙孙还债不止?今后,将多一种可能。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稿第二条指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在我国尚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法律的当下,深圳在个人破产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为了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让诚实的债务人获得经济再生,个人破产制度应用而生。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实施以来,为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促进“困境企业”再生、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人破产立法一直付之阙如。从深圳来看,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确实,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创业、经营失败的人由此背上巨额债务,也间接催生了高利贷、暴力催收等灰色行业。有的债务人可能会卧薪尝胆,东山再起,而有的人则会当起“老赖”,“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还有的人可能会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当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没有还清债务的可能性之时,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让所有的债权人按比例分割债务人的剩余财产,既能够防止追债务过程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避免某一位债权人“先下手为强”、哄抢财产。同时,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当诚实的个人债务人被免去债务,通过个人奋斗获得经济再生时,也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广泛效益。可以说,个人破产法能够最大限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称得上一部“挽救法”。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已经驶入快车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正在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浙江温州等地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方面的相关实践。
2019年10月,温州中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同时,当地法院还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要求蔡某在信用恢复之前,禁止其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禁止其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过,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也让人们担心,会不会有“老赖”更加逍遥法外,通过假破产来真逃债?对此,深圳的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三是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如此构建起一道道防护网,极大压缩了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的空间。让诚信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根本宗旨。而这,又需要我们不断完善诚信社会的体制架构,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倒逼信用制度建设。如何防止好经被念歪,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作者: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