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费不得超3个月或60课时,江苏严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新京报讯(记者 吴苹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在许可核准的培训地点之外,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2月22日,记者从江苏省体育局官方网站获悉,江苏省体育局于2月21日印发了《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师资队伍、依法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体育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该《管理办法》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在准入审批方面,《管理办法》指出,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的组织和个人须向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的,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颁发《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其许可证上须标注该项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有新增内容和标准,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重新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针对师资队伍,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熟悉体育项目特点和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掌握本项目青少年训练的内容、方法和手段,能够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编制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
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收费方面,根据《管理办法》,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开办资金,并在指定银行开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开办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应符合属地主管部门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同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此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培训机构违约造成的,培训机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管理办法》强调,《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应放置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举办者、培训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许可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许可核准的培训地点之外,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同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泄露学员个人信息。
另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练员信息;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培训现场每名教练员所带学员不超过20人,超过20人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人数。特殊运动项目,可以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