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保护精神性人格权不是小事,“良医当治病于未发之前”。
“‘社会性死亡’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情’”,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的这句话引发热议。2月21日,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题,集中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维护人格尊严是生活幸福的前提
小案为什么是“天大的事”?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基本的物质生活已得到保障,因而对人格权的需求更强烈。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广泛而多元。吃得饱、穿得暖是基本需求,活得有尊严同样是生活必需品。甚至可以说,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本就是个体生活幸福的前提。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民生需求,也是法治需求。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格权”已成为与“生命权”“财产权”并列的保护对象。话语体系的变迁见证了这一重要转变:大家耳熟能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转变为“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法治也在因时而变。《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社会各界对强化人格权保护也有着多数共识。《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近年来也在不断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持续完善侵犯人格权的法律责任体系。
个案是立法的源头活水
法治变迁的背后,是一桩桩真实的个案。它们是立法的源头活水,也是人格权保障的真实需求。比如,最高检披露的几则案例均为一些特定时间内的舆论热点。这些案例的背后,是真实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当事人真实的生活。因“社会性死亡”而抑郁,因名誉受侵害而自暴自弃……这些是实实在在的“天大的事”,也是急需法治归位的“天大的事”。
把“天大的事”做好不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视角,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并解疑释法,有助于指导同类案件的规范和准确处置。同时,这也是一场面向大众的普法行动。真实的个案及明确的处理结果,有助于打破网络“碎片化阅读”的瓶颈,让网民既看到“前因”,又看到“后果”,并更加理解“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内涵,引导和规范自己在线上和线下的行为。
检察机关介入人格权保障最常见的利器是公益诉讼。它有助于将小案典型化,从而避免更多纠纷也滑向小案,甚至发展为大案。但检察资源毕竟有限,每年各级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并不多。在案件的选择上,常常要考虑示范价值,以期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这种策略的选择无可厚非,也将继续成为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保护的主要方式。
“良医当治病于未发之前”
事实上,相对于人格权被侵犯个案的多发,网络的匿名、便捷、低成本、传播快、裂度大以及聚集效应惊人,加之取证难、举证难等因素,让被侵权人频频遭遇维权难。要扭转这一局面,光有公益诉讼和新闻发布还不够。检察建议等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也应成为检察机关在强化人格权保护上的利器。“良医当治病于未发之前”,到了要上法庭,甚至要追究刑责的程度,往往危害后果已经发生,且无法有效修复。
只要刷一些社交平台和短视频网站便不难发现,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比比皆是。那么,平台方对用户上传或发布的侵权内容,究竟负有多少监管责任?这值得讨论。
网络为线上人格攻击提供了基本条件。但作为技术手段,其在带来侵权风险的同时,也是数字时代原住民最常使用的生产和生活工具,这无可指责。工具虽是中立的,提供这项工具服务的平台却有责任。从来没有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担责任的生产方式。对平台责任的界定和监管,才刚刚开始。
通过扎实的网络“田野调查”,认真梳理某一特定网络平台上的侵犯人格权现象加以研究分析,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平台方提出警醒和监督,督促平台企业改进其对人格权保护、侵权预防和纠纷处置的相关机制,这既是网民乐于见到的,其实也是平台方乐于接受的。
当然,保护网络时代的人格权,显然不能只靠一家机构、一个部门。“天大的事”还需每个人去尽心维护和捍卫。
□王琳(法律工作者)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