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二轮摩托车好意搭载他人,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伤,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摩托车驾驶员赔偿乘车人各项损失120190元。
经查,2019年7月25日,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顺路无偿搭载付某,在经过一交叉路口时因闯红灯与正常通过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付某右下肢构成十级伤残、右上肢构成十级伤残,其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付某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黄某的好意搭乘行为并不能因其行为动机的善意而免除其闯红灯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鼓励助人为乐的价值观,结合黄某负涉案事故全部责任的客观情况,酌定黄某对付某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认定,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20190元。
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社会所鼓励,但“好心摊上坏事”应按“过错原则”分配责任,即谁有过错谁担责。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都应该遵守相关道路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来源:新余日报 通讯员李菁
编辑:余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