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主要内容:
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
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
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金融市场开放力度加大
这是在我国宣布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地。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金融市场开放力度。去年9月10日,我国宣布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情况下,有限度引入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措施。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允许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额度内,以人民币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过渡性措施。
为落实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细则已经落地。去年10月16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
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认为,这是金融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特别是考虑到当前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展企业融资渠道的关键阶段,扩大金融开放让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有利于价格发现,也有利于增强价值投资,促进资本市场规则和制度建设。
将引导更多外资流入中国资本市场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落实取消QFII和R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有利于引导更多外资流入中国资本市场,包括股市和债市。
沪港通和深港通开通以后,外资进出A股的通道已经完全打通,A股又先后纳入明晟MSCI新兴市场指数等国际指数体系。近两年,外资大量流入A股市场抢筹“白马股”等优质股票,每年流入达到3000亿元左右。4月份外资重新流回A股533亿元,预计还会加速流入A股。
有利于提高人民币地位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今年以来,尽管疫情对中国乃至全球带来了冲击,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剧烈波动。但中国资本市场,包括股市和债市,总体保持了相对平稳运行,而且很有韧性,这使得人民币资产作为避险资产的特征开始显现。国际投资者也看好中国资本市场,今年以来外资对中国股市、债市都是呈现净流入状态。
此次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对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的金融市场开放,对资本项目的开放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专家认为:应平衡扩大开放与风险防范
此次明确,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温彬认为,外汇管理还是要坚持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管理框架,确保资本项目的开放在一个平稳有序的状态下,保持一个总体平稳的态势。
李建军表示,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防控风险的要求更高。特别是跨境资金的流动容易受到全球金融市场大环境的影响。因此,在开放过程中,要全面提升全球化视野和国际风险应对能力,密切关注全球经济发展的最新趋势,充分考虑并预见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复杂性,全面提升主动管理风险的能力,不断强化底线思维,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实时动态地监管线上与线下、国际与国内的资金流向和流量。建立贯穿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处置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争取实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政策问答
1.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新规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3.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答: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4.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
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
需明确的是,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5.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
来源 |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