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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2021-11-10 16:00  阅读:408 

11月3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山、刘某元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以刘某山、刘某元为组织、领导者,通过网罗寻乌县前科劣迹人员,吸收寻乌县“惹子帮”成员及宗亲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谋取经济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催收非法债务、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犯罪数十起,共造成30余人受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判处刘某山有期徒刑2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追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8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元有期徒刑23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54万元,追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1万元。对其他16名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4个月不等,共计判处罚金人民币248万元,追缴、退缴违法所得82万元。(记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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