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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大数据杀熟”有专门法律监管了

2021-11-02 10:13 长江日报   张奥林  阅读:466 

  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网购“大数据杀熟”有专门法律监管了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自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全方位保护你的信息安全。

  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这些行为违法

  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未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将公共场所“刷脸”收集的个人信息另作他用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严惩违法行为

  1 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3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4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整理/彭学武 制图/马超 【编辑:张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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