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9月30日,操场乡召开2021年度森林防灭火半专业队伍培训会,培训会上授课老师认真讲授了森林防灭火基础理论、紧急避险知识,细致分析了多个森林火灾伤亡典型案例,对全乡森林防灭火半专业队伍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有力地提升了参训队员安全扑火和避险能力。
随后,组织半专业打火队、护林员开展培训演练,同时检修好、补充好各种扑火机具和物资。演练现场,乡林业部门负责人针对森林防灭火的特点,详细讲解了油锯、风力灭火机等扑火器具的原理,现场示范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通过此次培训,乡半专业队员从理论到实践水平都有较大提高,切实增强了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为维护全乡森林生态资源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温馨提示
近段时间,降水偏少,天气干燥,气温偏高,森林火灾隐患急剧增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危险。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要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我们特别提醒: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二、不准在山边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地边杂草;
三、不准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燃放鞭炮;
四、不准烧火驱兽和用明火枪狩猎;
五、不准在林地吸烟、野炊、烤火、打火把照明;
六、不准在林区劈灌烧煤、砍柴烧炭;
七、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八、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九、不准小孩、痴、呆、傻人员在林区玩火;
十、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旅游、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