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9月28日电 (李隽)28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该省修订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保障范围、细化了特困人员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等。
“民政部确定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考虑到我省五类(含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气候条件、海拔等因素对生命质量的影响,我省‘五类以上(含五类)艰苦边远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不在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老年人仍以60周岁以上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这也是我省在全国高海拔地区率先做出了政策调整。”青海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干事闫丽说。
图为工作人员对困难民众资料进行研判。(资料图) 李隽 摄政策调整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河南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全境适用与本规定。
同时,青海省在贯彻落实民政部规定“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的基础上,将二级视力残疾人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明确特困人员收入不计入项有12类,较民政部多出8类,因收入问题受限未纳入保障范围的群体也将进入特困人员认定排查范围。
针对特困人员中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教育的群体,青海省将保障待遇进一步延长,支持该类群体完成大专、本科等普通高等教育后再取消保障待遇。并为脑瘫、心梗、重度癫痫、处于放化疗阶段等的困难群体,打开了特困供养政策“绿色通道”。
青海省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患病、卧床1年低保对象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群体。上述群体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可进入特困人员排查范围,符合条件的会及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新修订的《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从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完)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