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死者罗某粗心大意,不慎触碰到高压电线身亡,某供电段作为高压电线路产权人、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被判决赔偿死者亲属各项费用近2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1日12时54分许,受害人罗某因养殖需要拿一根长约6米的铁管去测量高压电杆旁水井的深度时不慎触碰到某供电段的10KV铁路备用高压线,当场被电击死亡。事发地除林地承包人一家经常在此劳作外,还有晒材料的人、拖废物渣的车辆、工业园散步的人及本地的其他人员经过,事发前某供电段未在事发地设置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特殊侵权案件,事发地属非居民区,但时常有果农、晒材料的人、散步人员及运送渣土的车辆经过,属于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某供电段应在事发地设置安全标志而没有设立,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及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受害人罗某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可依法减轻线路产权人的侵权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受害人罗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某供电段承担30%的责任,据此责任划分,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新余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