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8月31日电 (元春华 饶贝勤 记者 李韵涵)记者31日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聚众妨害公务犯罪进行一审宣判,以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某刚、龚某康、龚某程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龚某方、龚某琴、王某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26日14时许,抚州市东乡区金峰派出所民警在当地翰林轩小区调处一起婚姻纠纷,因当事人双方有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以做进一步调查。被告人龚某康、龚某程、龚某方、龚某琴、王某梅等男方亲属跟随至派出所,后因发生争执,四名辅警先后来到现场协助维持秩序。
期间,当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一名男方亲属时,龚某刚、龚某康、龚某程、龚某方、龚某琴、王某梅等六人通过拖拽、拉扯等暴力方式,阻挠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四名辅警当即告知六人,民警正在执法,劝说对方冷静,并将六人拉开,但遭到六人的踢踹、殴打、抱摔、拖拽、抓扯。经鉴定,四名辅警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刚等六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暴力袭警,应从重处罚;六名被告人对受伤民警多次表示歉意,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谅解。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主审法官介绍,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明确袭警罪及刑罚。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罪名仍认定妨害公务罪。如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便会以袭警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