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敦化8月18日电 (谭伟旗 刘栋)吉林敦化一男子捕猎290只“癞蛤蟆”用于养殖售卖,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却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法官提醒,麻雀、壁虎、野鸡、野兔、蛇类等1700多种动物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国家“三有动物”。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原来,被告人李某家住敦化林业局建设林场,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该林场内自家看护林蛙孵化池设置了地笼,捕猎大量蟾蜍存放于此。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共计290只。
中华蟾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癞蛤蟆”,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涉案中华蟾蜍经公安机关收缴已放归野外。
法官提醒,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涉嫌犯罪。(完)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