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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医师法四大亮点

2021-08-28 10:40 成都商报   罗攀  阅读:3343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已经施行了20余年的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新发布的《医师法》亮点颇多,医师们和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也在该部法律中得到了回应。例如,给予医师“超说明用药”裁量权、明确“多点执业”相关规范、立法确认“医师在公共场所施救造成受助者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被明确禁止……

  8月23日,记者专访了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万科公共卫生健康学院教授王晨光和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王晨光和郑雪倩为法律和卫生交叉领域深耕多年的学者和从业者,他们为我们解读了《医师法》几大亮点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深刻内涵。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严雨程

  专家解读《医师法》四大亮点:

  鼓励“多点执业” 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化

  《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王晨光指出,多点执业问题在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用这几个字,但是其鼓励和支持多点执业的法律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也是把医改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依法推动多点执业,从而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根据该法规定,多点执业也有明确的方向,即要以一个医疗机构为主要执业场所,鼓励在对口医疗机构中、在医联体内部、尤其是在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体系框架内进行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不是鼓励个别医生纯粹为个人收入而“满天飞”,而是基于我国公立医院为主的特点,通过多点执业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加强特色和重点医疗团队的建设,尤其是要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推动基层的医改措施。

  郑雪倩告诉记者,该条款的本意是希望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从而实现医疗服务的均等化,而不是鼓励医师到处“飞刀”做手术,“它是希望医师能去到农村,去到地方医院去基层,不是都在各个医院去当主任。”

  但是郑雪倩表示,多点执业的推进目前还存在一些现实矛盾,比如目前医师的人事关系制度决定了,医师作为“单位人”,获取执业资格和执业地点合二为一,必须受自己的第一个执业单位管理,“可能有些医院的院长就会不想让本院的大夫外出执业,因为这可能会导致管理难度增加,影响本院医疗服务水平等等。”

  郑雪倩强调,虽然这种现状可能会对多点执业产生一些影响,但是改革毕竟还是需要一步步来,不能步子迈得太大。

  公共场所自愿施救免责

  非常有必要,实践中存在很多医生被受助者反诉的情况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晨光告诉记者,在公共场合提供紧急医疗救助,首先是彰显了医师生命至上、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职业道德;在公共场合提供紧急医疗救助正是出于这种职业道德而提供的无偿帮助,与在所属医疗机构中履行职责,提供医疗服务有所不同,不是职业上所要求的义务,而是一种出于职业道德而提供的无偿帮助;其次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服务,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是现在医学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时在紧急状况下提供服务,缺少医疗机构内的必要设备和药物,这种风险也更大些。

  王晨光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其因提供无偿医疗服务造成被救助人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符合情理,符合这种特定情况下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医学规律,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此次将其上升为法律,免除医师在公共场所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而可能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非常有必要。这一规定为医师出于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免除了不必要的顾虑,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将产生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郑雪倩则告诉记者,在过去的实践中,有很多医生都遭遇过在公共交通工具乃至公共场所抢救患者,但是救治效果不佳时反被患者家属起诉的情况。

  “可能大家认为,普通人救助可以免责,但是医护人员不可以免责。因为大家觉得就算在公共场合,也要按医护人员的义务来对他们进行要求。”郑雪倩表示,尽管民法典中已经提过了“救助者免责”,但在《医师法》中再次强调依旧具有很大意义。

  规范“超说明用药”

  是给临床医师有限制的裁量权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王晨光对此指出,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针对“超说明书用药”加以规范,但它有几个前提条件,即没有更好的治疗手段和现有药物无效,同时要取得患者明确的知情同意,虽然药品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相应的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可以超说明书用药,也符合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医疗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医师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其中有循证医学证据,是指该药上市后临床使用的情况和疗效能够作为证据证明,超出说明书范围的用药能够对某种没有更好药物和治疗方案的疾病,产生有一定效果或潜在效果,符合这种循证医学证据的条件才能够使用。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包括第29条提出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第22条规定的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规定。

  “实际上,各国在医疗服务中都赋予临床医师一定的超说明书用药的裁量权。而在我国的医疗服务中,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说明书用药也是临床医师的权限。此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其前提条件更清晰了,保证用药合理、安全的制度也更明确了。”王晨光总结说。

  郑雪倩告诉记者,我国的药品说明书具有一定法律地位,但是其内容可能具有滞后性,比如有些药物可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超出说明书内容的功效,但是药厂并不会有很大动力去修改药品说明书,这个时候就需要医师基于实践、经验和循证医学证据去判断,是否要超说明书用药。

  “比如广东药学会目前就已经颁布了第二版的超说明书用药规范指南,列在指南中的药物现在已经有几百种了。”郑雪倩表示,《医师法》此次将超说明书用药进行明确,等于赋予了医生们一个有限制的权利,这个限制就是要患者知情同意和存在循证医学证据。

  禁止过度医疗

  或可由专家和同行共同评定是否“过度”

  《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王晨光告诉记者,这条也是此次《医师法》的亮点之一,因为该条把群众反映大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也都纳入了禁止范围内,不仅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应规定一致,回应了社会民众的呼声,而且也对进一步规范医生执业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该法一方面要保障医师的职业环境保障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对执业服务提出了更高的严格规范。

  郑雪倩表示,对“过度治疗”进行禁止,是因为百姓的呼声确实比较大,有一些百姓会揣测医师是否为了挣钱对患者进行了不必要的、过度的检查和治疗。对此立法进行威慑,确实会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但是郑雪倩表示,对于“过度医疗”的说法,其实有一些医师也存在疑义,因为“过度医疗”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在边缘不清的情况下医师们自己也很难掌握“过度医疗”的界限。

  “我觉得相比关注法律用了什么词,更重要的是关注由谁来判断‘过度医疗’。不过《医师法》这次使用的‘不必要’,跟民法典形成了衔接,比较符合中国的现状和客观,还是比较合适的。”

  郑雪倩表示告诉记者,或许可以由专家和同行来进行共同评定。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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