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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一店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担刑责

©原创 2021-08-26 11:18 分宜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2540 

近日,分宜县检察院收到分宜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判决书及附带民事调解书:判令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黄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3250元并在《新余日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底,黄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虫草强肾王”性保健品,且在明知该性保健品是国家禁销产品及会对人体有副作用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2020年10月,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的药店查扣未销售的“虫草强肾王”35小盒。经鉴定,这批“虫草强肾王”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禁止添加物质,不符合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要求】。

今年4月,分宜县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至分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不特定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在追究黄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行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支付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新余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7月13日,分宜县法院先行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主持调解,分宜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参加调解。之后,法院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最终作出上述调解和判决。

来源 | 新余日报 通讯员袁小兵 黄桃琴

编辑 | 罗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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