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8月12日电 (记者 贺劭清)记者12日从成都市科技局获悉,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8章49条,分为总则、科技创新载体、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科技创新环境和附则。《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以地方法规的方式全力保障科创中心建设,这既是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也是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路线图”,为今后一个时期成都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指引遵循。
在建设目标方面,《条例》提出,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科研攻关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动力源泉。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条例》提出,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为保障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条例》提出,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并统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
《条例》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以按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对用于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等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科研设计用地管理。
人才是第一资源。此次《条例》也以专章的形式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在人才评价上,《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完)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