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詹佩芳
在没有开具环保五联单的情况下,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7月29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跨市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马某、陈某聪等4名主犯分别被判处4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余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达成调解协议,11名被告人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等158.76万元。
法院查明,陈某聪、王某兵分为了减少电镀污泥处置费用的支出,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多次将电镀污泥以不开环保五联单的方式,私下交由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马某处置。马某联系林某芬负责电镀污泥的倾倒处置,在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青田船寮中东部垃圾填埋场卸下电镀污泥并填埋,共计325.87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聪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马某、陈某聪、林某芬、王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4被告人具有坦白或自首、退出违法所得、出资对污染现场应急处置或预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从轻情节,法院均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等7人是从犯,具有坦白或自首、认罪认罚及预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从轻情节,法院均减轻或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法院贯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传达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考虑本案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适用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