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 陈杭)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北京为禁毒工作立法,明确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不得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等。
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禁毒条例》(下称《条例》)。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条例》旨在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民众身心健康,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将从10月1日开始施行,共七章五十条。
《条例》规定,北京市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鼓励文化艺术团体、艺术类院校和个人等创作禁毒文化作品,丰富禁毒宣传教育形式。
禁毒宣传教育方面,《条例》明确,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禁毒管制措施方面,《条例》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在商业广告和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爱声表示,《条例》还规定了对戒毒、康复人员予以就业扶持,吸毒人员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4月1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进行一审。7月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并表决。(完)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