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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汨罗法院宣判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

2021-07-28 09:04 人民网    阅读:1533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舒畅)一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建立窝点,利用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对境内群众实施电信诈骗,金额高达2000万余元。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2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9年年初,被告人杨某阳、叶某吉及加某辉(在逃)共同出资,召集被告人刘某、马某青、韩某武、严某、罗某婷、向某府、刘某、张某帅、刘某鹏、蒋某、陈某欣、石某良、黄某等人出境至柬埔寨金边市,在某大厦建立诈骗窝点,组成诈骗团伙。温某元、刘某洋(均在逃)担任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和指导,团伙普通成员按照底薪加诈骗数额10%提成计算工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有专门的人员管理和运作,负责入金、出金账号及洗钱、直播间讲课、对诈骗人员进行指导培训、提供话术资料、对平台进行维护、对诈骗所得进行分配等。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该团伙利用加某洋、计某(均在逃)代理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对境内群众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团伙给每个成员配发3至4台工作手机,通过打电话或利用“打粉”公司提供信息,强制推送诈骗人员微信号至市民微信号上。被害人成功添加微信所进入的微信炒股群,事实上只有少数群成员是真正有意向投资的股民,其他人均为诈骗人员冒充。诈骗人员每天在群里发言聊天,甚至一个诈骗人员使用多个微信号,以不同身份引诱被害人进入直播间。

被骗人在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注册之后,刚开始一段时间诈骗分子会让其盈利,当投资金额累积到一定数额时,就会向被骗人推荐购买亏钱的股票,然后通过强制平仓或关闭平台等后台暗箱操作,在虚拟网站进行交易,让被骗人认为自己的钱是因为投资股票失败亏损,从而骗取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阳、叶某吉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吉、马某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闫某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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